美国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

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美国。运抵后直接进入外贸区(即保税区)的货物并不经过海关。

(一)进口人

美国允许个人进口自用或商用货物并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进口人应承担确保其货物符合所有进口规定的责任(如合理标识,符合安全标准,在货物运抵美国之前取得必要的进口许可证等)。在海关报关单上须填写进口人号码,可填写国内税务局营业注册登记号码,如进口人未在国内税务局进行营业注册或系个人进口,则提供社会保险号码。


(二)申报人

进口货物应由其货主、购货商或报关代理办理报关手续。如货物运交“指定人”,则持有经发货人背书的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的人有权办理报关手续。最常见的情况是,由持有运货到进境口岸的承运人所开具的货主证明书(“承运人开具的证明书”)的人或公司(即海关意义上的“货主”)办理报关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可用提单副本或运货收据报关。如货物并非由公共承运人进口,由持有货物拥有权证明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手续。

(三)货物运抵口岸

货物运抵口岸时,海关并不通知进口人,一般应由承运人通知进口人。法定进口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协调验放安排。如想快速通关,可在货物运抵前进行预申报,但预申报货物运抵口岸前海关不会给予放行许可。

(四)申报方式

1.电子申报

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简称ACS)提交电子报关单。

2.纸质申报

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递交纸质报关单。

(五)报关步骤

1.一阶段报关

货物运抵美国口岸之日起15日内,应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交验下列报关单证,海关确定符合放行条件后,担保验放:

– 进境舱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33表格)、立即交货申请表和特许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3461表格)或货物验放需要的其他表格

– 进口申报权证明

– 商业发票(无商业发票时,提供形式发票)

– 装箱清单(需要时提供)

– 其他用以确定货物是否可以入境的单证

– 税费担保证明(货主既可通过美国当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预存以美国货币计算的保证金,或提供美国政府担保。如系通过代理人报关,经代理人许可,货主也可使用代理人的担保)

如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将被海关作为无人认领货物转至候领仓库(General Order Warehouse),进口人应承担货物存放在候领仓库期间的仓储费用。如货物在候领仓库存放6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申报),将拍卖或销毁。易腐烂、易变质货物和爆炸物则在更短期限内变卖。

2.二阶段报关

货物担保验放后10个工作日内,货主或其报关代理应向指定海关交验下列单证,申报征税和贸易统计需要的信息,缴纳预估税费:

– 货物验放后退给进口人、报关行或其代理人的一阶段报关单证回执联

– 二阶段报关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01表格)

– 计征关税、贸易统计、证明货物已满足所有进口规定而需要的其他单证(如系通过报关代理以电子方式报关,即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自动化商业系统的“自动化报关代理界面”报关,上述纸质单证可能只需要部分提供或完全不需要提供)

此阶段,进口人必须申报货物完税价格,但申报的完税价格须由海关审核确定。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般有下列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最主要的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已付或应付价格。其他因素也有可能要计入成交价格,如包装成本、销售佣金、版权或特许权使用费等。

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时,则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如无法找到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或无法确定可以接受的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的成交价格,则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是指与被估价货物在同一国家由同一生产商生产、可与被估价货物互换的货物。

上述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已在被估价货物出口美国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向美国出口。

进口人必须在申报时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美国协调税则》按照产品类型规定了不同产品的商品归类(如动物产品、植物产品、纺织纤维、纺织产品等)。

报关时,进口人应缴纳预估关税和其他税费。所适用的关税税率最终由海关决定。每项商品关税税率取决于其归类编码。同一编码项下的货物可能适用不同税率(一般税率、优惠税率、零税率等)。关税一般为从价税,即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征收。某些货物须征收从量税(以件、升、公斤等为单位征收)。某些货物则征收复合税(从价税和从量税结合)。

(六)关于货物查验和单证审核

海关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对单证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情况:

– 货物完税价格

– 货物是否需标注原产国,是否需施加特殊标识、标签,标识是否正确

– 货物当中是否有禁止类物品

– 发票是否以正确方式开具

– 货物是否存在溢短装,与发票不符

– 货物当中是否有非法麻醉品等

法定进口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协调安排货物的查验,以便海关确定单货是否相符。

二、出口

(一)申报人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货主(发货人)为法定出口人,如货主委托货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现问题时,由货主承担责任。

(二)出口货物申报

货物出口时,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全面、准确填制出口单证信息,并按海关要求交验相关单证,否则货物可能会被扣留、没收,货主可能被处以罚款、受到政府审计或负面通报。出口时一般应交验以下单证:

1.《货主出口报关单》(自2009年3月起,《货主出口报关单》已为“电子出口信息”取代,企业原来需填写到《货主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现在须通过“自动化出口通关系统”提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直接录入到该系统当中)

2.报关所需的商业文件(如合同、商业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保险单、载货清单等)

3.目的地管制声明

4.运输(转运)文件

5.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出口的许可文件

6.计算海关税费和出口退税的资料

7.其他单证

(三)出口单证和记录保存期限

出口商应自出口之日起将所有出口单证和记录保存5年。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在需要时核查出口单证和记录,如届时出口商无法提供,可能受到传讯。

对每一票货物,美国出口法律均要求出口商及出口过程中涉及各方保存以下单证和记录:

1.批文申请、许可证申请

2.国际进口证书申请

3.国际进口证书

4.交货确认证书或类似交货证明

5.空运单、海运提单、码头收据、承运人出具的简式提单及其他出口通关单证

6.备忘录、记录、信函、合同、招标书、形式发票

7.客户购货定单

8.装箱清单

9.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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