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钢材、生铁、锌、食糖外,凡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进料加工 项目的文件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椟额签发 出口许可证 ;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一般 出口许可证 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进料加工 项目的文件、出口企业签定的 出口合同 和进料加工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钢材、生铁、锌、食糖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进料加工项目的文件及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 出口合同 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出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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