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操作 办法
1.如申请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中国银行开立了帐户,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多种形式的担保经过评估后,认为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给予授信,并为其出具税款保付保函。
2.企业
无论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要提供国内、外 金融 机构出具的、符合中国银行担保资格及担保 条款 要求的保函或备用 信用证 作为反担保,中行凭上述反担保为企业向 海关 出具税款保付保函。
中国银行 深圳 市分行承担 深圳 地区的 加工贸易 企业的税款保付保函的业务办理,所有保函均由深圳市分行直接开出,由我行辖内各个台账网点办理台账的开设、变更、核销等具体业务。
(二)具体条件
1.申请开立保函:
向我行申请办理税款保付保函的 加工贸易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经我行授信的国内外 金融 机构担保的,可由企业选择);
(3)企业财务状况正常,资信良好;
(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反担保;
(5)提交《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三联及其他相关材料。
保函开立后,由中行内部传递至台账网点,台账网点在收到保函后,凭核对无误的保函和 海关 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四联向海关开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 通知 单》,为企业设立台账,保函正本交由海关保存。
2.税款保付保函的修改:
该修改范围包括保函金额增额和合同延期。企业取得《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后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修改,台账网点收到联系单和保函修改函,核对无误后,向海关开立《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 通知 单》,变更台账。
由“空转”转为“实转”的手册变更,需办理保函手续的,参照“开设”条件办理。
3.台账核销时的保函处理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海关出具核销联系单,将核销联系单和保函正本交企业送中行台账网点,中行凭海关的核销联系单和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核销台帐。
4.保函的赔付:
由于转税以及其他原因,海关凭保函正本向中国银行进行索偿的,中国银行将无条件对海关支付相关的款项,同时会向企业和有关的金融机构进行无条件的追索。
5.保函的展期
保函展期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由海关依照 规定 主动要求,并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台账核销期满前20天内将《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送达中国银行台账点。中国银行在对企业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评估后,自行 决定 是否为企业办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中国银行应在台账核销期满后20天之内办妥展期手续,并送达海关。保函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企业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申请延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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