⑾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成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
⑿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一是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二是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三是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四是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将批件复印留存备查。产品出口时,企业应增填一份“出口退税货物专用报关单”。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实际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
五是凡经营金银制品的进料加工企业,所需金银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件,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六是根据外经贸部规定,下列商品开展进料加工需经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禁止出口商品;b.军民通用化学品;c.易制毒化学品;d.重水;e.食糖的进料加工需报外经贸部审批,但不包括以进口白糖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对以进口白糖(包括砂糖、棉白糖等)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批量进口在500吨以上,或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由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或地方外经贸委报外经贸部审批。限额以内的仍按原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经营单位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原料进境后加工复出口期限不得超过半年。f.开展铜及铜基合金、食糖、新闻纸、原油(成品油)、钢铁、生铁、锌锭、铝及铝基合金的进料加工业务凭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管理。
合同登记备案
1.申请合同备案:①凡经营单位单独对外签约,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合同与加工生产企业按购销关系办理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②经营单位对外签约后,采取异地分散加工的,由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的,需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一是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二是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三是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接受审核。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全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合同登记备案
1.申请合同备案:①凡经营单位单独对外签约,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合同与加工生产企业按购销关系办理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②经营单位对外签约后,采取异地分散加工的,由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的,需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一是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二是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三是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接受审核。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全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可以退税
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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