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企业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控制拟投资的单位(意为未来收益的积累),即联营企业。
1.联营企业是指按照合同条款对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联营企业的特点是联营各方受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2.联营企业成立时,联营各方在制定合营企业在合同或者投资协议中的重要财务、生产和经营决定(意思:未来收益的积累)时,一般必须征得联营各方的同意。
3.协议可以不同形式反映,例如在联营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或订立单独的合同。
4.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设立的联营各方对联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权。
5.在实践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通常可考虑下列情况作为确定的依据。
二、合营企业对要投资的单位有很大的影响(意义:未来收益的积累),即合营企业。
1.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无法控制或与其他各方合作控制此类政策的制定。
2.在实践中,更常见的主要影响反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代表(意思是:积累未来回报),在投资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决策过程中有发言权。
3.企业通过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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