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提供商标近似查询和商标综合查询的服务。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同时使用近似查询和综合查询的数据库检索自己计划申请的商标是否已有类似的在先商标,避免被在先权利人提起异议或者知识产权诉讼。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商标数据。如果该链接失效,请直接搜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入官网后点击“商标网上查询”模块。
二、准备材料
在材料准备阶段,商标申请人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向商标注册部门提交。
(一)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指其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只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证明主体资格,无需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国内自然人除需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任意一项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申请文件具体要求
国内申请人 |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 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
备注: 1. 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申请人 |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属地区登记证件。 |
备注:文件为英文或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
外国申请人 |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 |
备注: 1. 文件为英文或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2. 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商标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成功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后,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按照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后,商标注册部门会接收商标申请,并进入下一个程序:形式审查。
四、形式审查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申请材料后,经过形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是商标注册部门接收申请后、受理申请前的必经程序。形式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①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资格;②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文件中需要填写的地方是否按照规定填写、签名或者盖章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是否提交委托手续等;③申请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部门形式审查的结果共有三种:
形式审查通过后,商标进入实质审查环节。实质审查,指商标注册部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使用情形、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申请人是否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行为等。
(一)商标相同
商标相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两个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另一种是两个(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基本无差别,是指两商标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仅在次要部分有细微差异,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难以从视觉或者听觉上将二者区分开来。
(二)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文字商标的近似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和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需考虑显著部分的设计效果。
(三)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混淆
混淆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体现商标核心价值的本质属性,而混淆则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实质性破坏。混淆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公众认为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由真正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另一种是社会公众认为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与真正权利人存在某种关联。通常情况下,判定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不以二者实际发生混淆为前提,只需要判定是否可能发生混淆即可。
(四)如何判定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首先应当考虑两个前提:1. 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者近似;2. 两商标是否使用在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上。
如双方商标标志相同,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即可判定为混淆;如双方商标标志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可能构成混淆,也可能不足以产生混淆可能性。
因此,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比如:
1. 双方商标标志的近似度;2.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3. 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意图导致混淆后果的故意;4. 其他影响混淆判定的因素,如公众的注意程度、是否实际发生混淆等。 商标注册部门实质审查的结果包括三种:①符合实质审查的要求,初步审定公告;②全部驳回,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申请复审;③部分驳回,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申请复审。不论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通过复审,商标注册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告。复审被驳回的,商标申请进入商标评审环节。申请人对评审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注册公告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初审公告期间,与公告的商标申请存在权利冲突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提起异议。异议法定期限为三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间届满,商标注册部门未收到异议申请的,向商标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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