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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行业主管部门无需前置许可和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食品、药品除外),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负责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制定,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发布、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搭建、日常维护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负责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牵头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建立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机制;规范中介服务业经营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户外广告和兼营广告登记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组织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检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报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管理市局和分局工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负责市局和分局工商机关及市局下属事业单位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等工作。
(十五)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协(学)会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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