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 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 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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