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如企业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的汇兑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的汇兑损失应计入“财务费用”。
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臵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2、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那些企业可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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