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期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同。
有的地区在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时间范围,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制定合理的发薪日期。
如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有地区在当地工资发放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单位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发薪日期为准,只需要保证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支付日期自行确定即可。
如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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